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裁定首尔半导体损害日亚化学的名誉

时间:2008-09-04

  日亚化学工业宣布,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判定韩国首尔半导体损害了日亚化学工业的名誉。该法院判令首尔半导体支付1000万韩元的损害赔偿,并采取措施恢复日亚化学的名誉。

  这一诉讼肇始于日亚化学工业曾于2006年1月以其白色发光二极管(LED)相关创意权受到首尔半导体侵害为由,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基于在美国诉讼案中陪审团的裁决,日亚化学工业以“首尔半导体对媒体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了日亚化学工业的名誉”为由,在韩国起诉了首尔半导体。

  日亚化学工业表示,在美国的诉讼案中,陪审团于2007年11月作出“首尔半导体故意侵害了日亚化学工业的4项美国创意权”的裁决,该法院也于2008年2月接受了陪审团的裁决。然而,首尔半导体在该公司Web网站上捏造事实,称“法院认定其未构成侵权,首尔半导体在美国诉讼案中胜诉”,并将这些内容的报道资料散发给了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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