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6部门联合印发《2025年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明确了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浙江省内购置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0000元。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转让(变更除外)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浙江省内购置新乘用车的,根据新车价格分档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新车价格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贴8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0000元;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0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2000元;价格在20万元(含)以上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3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5000元。各市、县(市、区)商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宁波不发):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提振消费,按照《2025年浙江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浙发改环资〔2025〕17号)要求,确保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实施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5年1月26日
免责声明: 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