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新能源)》的通知

时间:2024-10-17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新能源)》。

  《细则》明确了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消费者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非营运性小客车的,本市给予个人消费者一次性1.5万元购车补贴。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符合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有关条件,按照本市相关实施细则已申领一次性定额补贴的,不可重复申领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相关补贴。



  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精神,促进本市汽车消费,加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特制订《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新能源)》。

  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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