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企业应及早应对欧盟电池新法规

时间:2008-09-18

  从2008年9月26日起,欧盟新的《电池指令》(第2006/66/EC号指令)法规将开始实施。新《电池指令》的监管范围涉及所有电池及蓄电池的销售事宜并明令禁止销售汞含量、镉含量超标的便携电池及蓄电池,包括装置于电器内的同类产品。

  新法规规定,所有电池生产商均须在销售电池的每个欧盟成员国注册。《电池指令》还就电池回收及循环再造计划订立规定,其中包括生产商对该等计划的出资规定。生产商须承担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工业、汽车及便携电池与蓄电池的成本。此外,《电池指令》还对电池须容易从设备中拆除、循环再造及处理以及标签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市有扬州阿波罗蓄电池有限公司、江苏华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蓄电池生产企业,其中,阿波罗蓄电池企业1-7月共出口4528万美元,同比增长181.5%,产品主要出口到欧洲、澳洲、北美、中东、非洲等国家和地区。欧盟新的《电池指令》必将对我市蓄电池出口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为此,业内人士提醒我市电池生产企业,应及早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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