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讯 记者 王毕强 自2007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依据最终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15%-40.83%不等)向我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30公告,公布了对来自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
被调查产品电解电容器纸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59110。
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于2006年4月18日立案,经过初步调查,商务部于2006年10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商务部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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