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WEEE的回收
1、欧盟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欧盟法规单独或联合建立符合规定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分类回收系统。欧盟成员国将优先支持整机的再使用。
2、对于被送至处理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欧盟成员国将保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希腊和爱尔兰可以延长24个月),生产者符合下列目标:
1)大型家用电器和自动售货机
①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以上;
②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2)用户设备,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
①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②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65%以上;
3)小型家用电器、照明设备、电子和电气上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检测和控制器械。
①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0%以上;
②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50%以上;
4)对于气体放电灯,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再循环率将达到灯重量和80%以上;
3、为计算这些目标,欧盟成员国将确保生产或代表其的第三方在电子电气废弃物、组件、材料或物质进入和离开处理设施或进入回收或再循环设施时,记录它们的总量。
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以欧盟委员会提案为基础,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问收、和再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包括适当可整体再利用的器具和表2所列8类所含产品再利用的新目标。完成上述工作时,应考虑使用中电子电气设备的环保益处,例如材料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使资源效能提高。在再利用、回收和再循环、产品和材料方面的技术进步以及欧盟成员国和工作业获得的经验也将充分考虑。
5、欧盟成员国将鼓励新的回收、再循环和处理技术的发展。
F、处理和回收WEEE所需的资金问题
1、关于处理和回收来自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所需的资金
1)欧盟成员国将确保到2005年8月13日前生产者至少负责来自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的资金。
2)对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每个生产者将负责与其自已产品产生的废弃物相关的处理资金。生产者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加入联合机制的方式履行此义务。新产品销售时,将不向购买者单独列明收集、处理和环保处置的费用。
3)在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场所产生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历史垃圾”)的管理费用资金将由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按比例地承担,例如根据它们某产品所占市场的份额比例。
欧盟成员国将确保本指令生效后的8年过渡期(大型家用电器为10年),允许生产者在出售新产品时向购买者出示进行环保式收集、处理和处置时的花费。提高的费用不允许高于实际需要费用。
4)欧盟成员国将确保通过远程通讯提供电子或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也符合本指令为在设备购买者所居住的欧盟成员国内提供设备而规定的要求。
2、关于处理和回收来自私人家庭用户以外的使用者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所需资金。
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来自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的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回收的环保处置的费用资金将由生产者提供。
对于在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历史垃圾”),其管理费用将由生产者提供。作为一种可选方法,成员国可以规定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也部分或全部承担此费用。
私人家庭以外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在不违背本指令的情况下可以签定协议规定其它资金解决办法。
G.WEEE指令案要求为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1、成员国将确保向电子电气设备的私人家庭使用者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1)不将电子电气废弃物作为未分类市政废物处置,并对这些电子电气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
2)用户可用的回收和收集体系;
3)他们在帮助电子电气废弃物再利用、再循环和其它形式的回收方面的角色;
4)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存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的潜在影响;
5)解释图1所示符号的含义。
2、成员国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使消费者参与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收集,并鼓励他们推动再利用、处理和回收过程。
3、为尽可能减少电子电气废弃物作为未分类市政府物而处置,也为了便于分类收集,各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标有图1所示的标志符号。在特殊情况下,必要时因产品尺寸或功能原因可将标志印在电子电气设备的包装、使用说明书和保修单上。指示电子电气设备分类收集的符号由带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组成,如图1所示。符号必须印刷醒目、清晰并且持久。
4、成员国可要求生产者和分销者向消费者提供上述(1)到(3)提及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如在使用说明书中或在销售点
H、WEEE指令案关于处理设施的说明
1、为有利于电子电气废弃物的再利用和恰当的环保处理,包括维护、升级、翻新和再利用,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生产者在每一类新的电子电气设备投入市场后一年之内提供再利用和处理信息。只要是符合本指令规定的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所需要的,这些信息将被利用于识别电子电气设备组件和材料,以及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的物质和配制件的部位。这些信息将由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以操作手册或以电子媒体(如CDROM,在线服务)的形式提供给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
2、成员国将确保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或电气器具的生产者能通过器具上的标志清楚地辨认。而且,为了能明确识别器具投放市场的日期,器具上的标志应专门指明产品是在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于市场的。为此,欧盟委员会将促进欧洲标准的制订工作。
J、WEEE指令案的生效时间
各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前使用符合本指令所需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本指令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2003年2月13日)起生效。
A、实施ROHS指令案的目标
实施ROHS指令案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的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ROHS指令案适用于以下电子电气设备: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包括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本指令对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和再利用部件不适用。
ROHS指令案中“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正常运行需要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和表2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
C、ROHS指令案的要求
成员国将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联苯(PBB)。以下所列的应用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①盐磷酸盐10毫克
②正常的三磷酸盐5毫克
③长效的三磷酸盐8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4、其他未特别提及的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0.35%、铝含量达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4%;
7、与铅有关的要求
①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
②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年);
③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④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例如:高压电子装置)
8、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的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76/769/EEC号。指令的第91/338/EEC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10、欧盟委员会将依程序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
①台卡二苯醚(Deca BDE);
②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③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服务器、存储器、
用于交换和传输的网络基础设施、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④灯泡。
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欧盟法规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2006年7月1日。
D、ROHS指令案的生效时间
欧盟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本指令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2003年2月1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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