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DB3502/Z 007-2010
2010-09-25发布2010-10-01实施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性能要求
4.2 安全要求
4.3 光生物安全
4.4 电磁兼容性
4.5 标志
4.6 外观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的一般要求
5.2 光电参数的试验
5.3 寿命试验
5.4 温升试验
5.5 驱动控制装置性能试验
5.6 安全要求试验
5.7 光生物安全试验
5.8 电磁兼容性试验
5.9 标志试验
5.10 外观试验
6 监督抽查检验规则
7 包装、贮存和运输
7.1 包装
7.2 贮存
7.3 运输
前 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的责任。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厦门市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厦门市光电子行业协会。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秦碧芳、韩晓安、胡爱华、彭万华、李章根、叶荣南、王东海、马承柏、许文平、杨喜云、葛莉荭、刘毅清。
LED室内照明产品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室内照明用LED灯和灯具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标志、包装、使用说明、储存和运输。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以LED为光源的工作电压不超过250V的作为民用建筑公共场所内使用室内一般照明用的LED灯和LED灯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06.1-2008 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1部分:螺口式灯头
GB/T 1406.2 -2008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2部分:插脚式灯头
GB/T 1406.3- 2008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3部分:预聚焦式灯头
GB/T 1406.4-2008 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4部分:杂类灯头
GB/T 1406.5-2008 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5部分:卡口式灯头
GB 7000.1 灯具 第1部分 :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 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 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
GB 1684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8774 双端荧光灯 安全要求
GB 19510.14 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GB/T 24824-2009 普通照明用LED测试方法
GB/T 24825-2009 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性能要求
DB3502/Z 004 LED灯具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IEC 62471-2006 LED灯和灯系统光生物安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3.1 整体式LED灯
所用灯头符合GB/T 1406.1、GB/T 1406.2、GB/T 1406.3、GB/T 1406.4、GB/T 1406.5的要求,内含LED光源和保持其稳定燃点所必须的元件并使之为一体的灯。可直接替换白炽灯、自镇流荧光灯等传统光源。
3.2 直管形LED灯
带有两个独立的G5或G13灯头,内含LED光源和保持其稳定燃点所必须的元件并使之为一体的直管形灯。可替代T8、T5等直管形双端荧光灯。
3.3 LED灯具
以LED为光源的工作电压不超过250V的室内灯具,如吸顶灯、吊灯、壁灯、台灯、落地灯、筒灯、射灯等。但不包括采用整体式LED灯和直管形LED灯直接替代传统光源的传统灯具。
3.4 定向照明
光源发出的光有80%在一个固定的立体角内,该立体角不大于120o .例如:MR16、PAR20、PAR38等反射灯。
3.5 初始值
灯(或灯具)在老练1000h时所测的光电参数值。
3.6 初始光效
灯(或灯具)老练1000h时测得的光通量与其输入总电功率之比,单位以lm/W表示。
3.7 单只灯(或灯具)寿命
一只灯或灯具从燃点至失效,或者工作至其光通维持率低于70%时的累计时间。
3.8 平均寿命
灯(或灯具)的光通量维持率达到本标准要求并能继续燃点至50﹪的灯(或灯具)达到单只灯寿命时的累计时间。
4 技术要求
4.1 性能要求
4.1.1 功率
LED灯和LED灯具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测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不应大于10%或0.5 W. 注:LED灯具功率是指整个灯具系统的总功率。
4.1.2 功率因数
额定功率大于10W的LED灯和LED灯具,其功率因数不得低于0.90.额定功率小于10W大于5W的LED灯和LED灯具,其功率因数不得低于0.70.额定功率小于5W的LED灯和LED灯具,其功率因数不作强制规定。 制造商或销售商可标称高于上述要求的功率因数,但实测功率因数不应比标称值偏低超过0.05.
4.1.3 初始光效/光通量
LED灯和LED灯具的初始光效其实测值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定向照明的LED灯(或灯具)初始光效应不低于表1规定值的80%.鼓励制造商或销售商标称高于表1的初始光效值,但其实测值不应低于标称值。光通量可由制造商或销售商标称,但其实测值不应低于标称值的90 %.
4.1.4 色品性能
4.1.4.1 显色指数
LED灯和LED灯具的一般显色指数为80.对于专门用于地下停车场、仓库等人员停留时间较短场合的产品一般显色指数为60.鼓励制造商或销售商标称高于规定值的一般显色指数,但其实测值不应比标称值或规定值(取较高值)低3个数值。
4.1.4.2 色温和色坐标
LED灯和LED灯具的色温和色坐标应符合表2.
4.1.4.1 光色一致性
LED灯和LED灯具的光色一致性应符合表3规定。
4.1.5 寿命
4.1.5.1 平均寿命
LED灯和LED灯具的额定平均寿命不应低于30000h.
4.1.5.2 光通维持率
LED灯和LED灯具燃点1000h时的光通量作为初始光通量,再继续燃点2000h时其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95 %. 在燃点额定寿命时,其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70 %.
4.1.5.3 开关试验
在额定工作条件下,将灯开启和关闭各30s,此循环重复进行15000次,在试验结束后灯应能正常工作。
4.1.6 温升
在正常工作时,LED灯和灯具内各个LED管的温升(△T热沉-环境)不得大于35K.
4.1.7 驱动控制装置性能要求
LED灯和LED灯具的独立式驱动控制装置应符合GB/T 24825要求,与LED灯和LED灯具成为一体的不可拆卸的驱动控制部件不作考核。
4.2 安全要求
4.2.1 LED灯和灯具的设计和结构应当确保灯在正常使用中其功能可靠,并且对用户和周围环境不会带来危害。
4.2.2 LED灯具应符合GB 7000.1、GB 7000.201、GB 7000.202的相应要求。LED灯具的驱动控制部件或装置应符合GB 19510.14要求。
4.2.3 直管形LED灯应符合GB 18774要求。
4.2.4 整体式LED灯应符合GB 16844要求,可拆卸的整体式LED灯其安全要求还应符合第4.2.2条的要求。
4.3 光生物安全
LED灯和LED灯具对眼睛的保护应符合IEC 62471要求。
4.4 电磁兼容性
4.4.1 谐波电流
LED灯和LED灯具谐波电流应符合GB 17625.1要求。
4.4.2 无线电骚扰
LED灯和LED灯具骚扰电压应符合GB 17743要求。
4.5 标志
4.5.1 LED灯和LED灯具上应清晰、耐久地标有下列标志:
a) 来源标记(可采取商标、制造商或销售商名称的形式);
b) 额定电压或电压范围;
c) 额定功率;
d) 额定频率;
e) 功率因数;
f) 色温或色调;
g) 灯具上还应有GB 7000系列标准中相关标准所要求的标志。
4.5.2 制造商应在LED灯和LED灯具上、或在包装上、或在使用说明书上提供以下补充信息;
a) 有燃点位置限制的灯或灯具,比如一些灯,其灯头温升要符合要求,不适合采取灯头在上的安装方式,就需要用适当的标出;
b) 如果所替换灯的重量大大超过被替换灯重量,则应该注明增加的重量可能会降低某些灯的机械稳定性;
c) 灯在使用时必须遵循的特定条件和限制,比如灯用于调光电路中。如果灯不适用于调光电路,可用下面图1的符号来标记:
d) 灯具还应有GB 7000系列标准中相关标准所要求的信息。
4.5.3 包装箱上应标明:
a) 制造商名称或注册商标;
b) 产品名称和型号;
c) 包装箱内灯或灯具的数量;
d) 制造商地址;
e) 其他有关标志。
4.6 外观要求
a) LED灯和LED灯具表面不应有尖角和毛刺;
b) LED灯和LED灯具表面不应有影响照明的缺陷;
c) LED灯和LED灯具应色泽一致、表面光洁、不得有明显的锈斑或镀层脱落、无明显的污迹、伤痕。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的一般要求
除另有规定的项目外,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25℃±2℃,相对湿度为65 %的无对流风的环境中进行。
在稳定期间,电源电压应该稳定在±0.5 %的范围之内;在测量时,应降至±0.2 %的范围之内;对于寿命试验应该稳定在±2 %.
电源电压的谐波含量不超过3 %.总谐波含量是基波为100 %时各次谐波分量的均方根之和。
各项试验均应在额定频率下进行。
在性能测试时,无燃点位置限制的LED灯应置于自由空间中,灯头垂直在上;有燃点位置限制的灯按照其限制位置燃点测试。未做安装位置限制的LED灯具,灯具的出光面垂直向下;有安装位置限制的灯具按照其限制位置燃点测试。
5.2 光电参数的试验
光电参数(包括功率(4.1.1)、功率因数(4.1.2)、初始光效/光通量(4.1.3)、色品性能(4.1.4))的测试方法按照GB/T 24824进行。
初始光效通过计算得出。
5.3 寿命试验
寿命试验应在15℃~40℃环境温度中进行,应避免通风过大,灯(或灯具)不得受到强烈的振动和冲击。
试验时,平均寿命(4.1.5.1))按n(n≥10) 只灯(或灯具)的光通维持率符合本标准要求,且持续燃点至50%的灯(或灯具)达到单只灯(或灯具)寿命时的时间计算。
光通维持率(4.1.5.2)的试验方法为:当灯(或灯具)燃点至特定时间时,测量其光通量,并计算光通维持率。
开关试验(4.1.5.3)应在额定输入电压下,将灯(或灯具)开启和关闭各30s,此循环重复进行15000次后,至少应有50%的灯(或灯具)能正常工作。
5.4 温升试验
选取LED中的热沉温度者,在该LED接近底部的散热器放置热电偶,在环境温度为25℃±2℃的条件下测试。所测得的温度减去环境温度得出热沉相对于环境的温升△T热沉-环境。
5.5 驱动控制装置性能试验
按照GB/T 24825进行试验。
5.6 安全要求试验
按照4.2条款所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试验。
5.7 光生物安全试验
按照IEC 62471规定进行试验。
5.8 电磁兼容性试验
电源电流的谐波含量的测量按GB 17625.1中的要求进行。无线电骚扰电压的测量按GB 17743要求进行。
5.9 标志试验
用目视法检验,应符合第4.5.1条的规定。
按照下述方法检验标志的耐久性:用一蘸有水的布轻轻擦拭标志15 s,待其干后,再用一块蘸有己烷的布擦拭15 s,试验之后,标记仍应清晰。
采用目视法检验有无第4.5.2条和第4.5.3条中所要求的信息。
5.10 外观试验
用目视法检验。
6 监督抽查检验规则
LED灯和灯具的抽样检验及判定规则按照DB3502/Z 004执行。
7 包装、贮存和运输
7.1 包装
LED灯和LED灯具应有包装箱进行包装,箱内应有合格证,合格证应标明检验日期和检验员代号等,应有4.5.3要求的相关标志。
7.2 贮存
LED灯和LED灯具包装后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无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内。
7.3 运输
LED灯和LED灯具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激烈振动、冲击和保持包装完好,并有防止雨雪淋袭的保护措施,保证运输过程中产品不被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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