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控制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是能够接收火灾信号从而启动报警,并与自动灭火设备和消防设备联动的装置,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心脏。我国目前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普遍采用的是编码开关量寻址报警系统。

主要功能(国家标准)

  火灾报警功能: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火灾报警控制功能: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控制器可设置其他控制输出(应少于6点),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的控制,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

  故障报警功能: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控制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示灯(器)应点亮。控制器应具有对下述设备进行单独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应手动进行):

  a) 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回路;

  b)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c) 故障警告设备;

  d)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e)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监管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控制器应设专用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监管信号输入,该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应点亮。当有监管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监管报警声、光信号;声信号仅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监管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光信号应保持至手动复位。

  自检功能: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火灾报警功能(以下称自检),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探测区和控制器本身的火灾报警功能。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控制器信息显示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及其他状态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高等级的状态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态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状态信息显示,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的状态一致且易于辨识。当控制器处于某一高等级状态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状态信息,各状态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系统兼容功能(仅适用于集中、区域和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区域控制器应能向集中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控制器的相关指令。

  电源功能: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软件控制功能(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控制器应有程序运行监视功能,当其不能运行主要功能程序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在程序执行出错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进入安全状态。

结构

  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指示灯(器):

  应以红色指示火灾报警状态、监管状态、向火灾报警传输设备传输信号和向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控制信号;黄色指示故障、屏蔽、自检状态;绿色表示电源工作状态。

  指示灯(器)功能应有标注。

  在不大于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度视角范围内,状态指示灯(器)和电源指示灯(器)应在3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器)应在0.8m处清晰可见。

  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器)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其火警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故障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0.2Hz。

  用一个指示灯(器)显示具体部位的故障、屏蔽和自检状态时,应能明确分辨。

  在100Lx~500Lx环境光线条件下,字母(符)-数字显示器,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度视角内,0.8m处可读。

  音响器件: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在控制器额定工作电压85%条件下音响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它过电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控制器工作电流的2倍。当工作电流大于 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它过电流保 8 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充电电流应不大于电池生产厂规定的额定值。

  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安全指导

  危险:

  通电前一定要检查接线是否正确,错误的接线可能会导致人身伤亡或系统损坏;

  严禁带电连接系统连线、插卡、对外接线等操作;

  控制器通电后,严禁用导电物体接触、短路机器零件及线路;

  严禁将市电、高压等强电引入、触碰本系统的报警控制回路线、2 4 V 电源线等弱电线路, 否则会导致人身伤亡或系统损坏。

  警告:

  不要试图改变控制器内部的结构和接线,否则可能会导致控制器损坏或报废;

  严禁用硬物挤压、碰撞控制器,不得用硬物按压控制器薄膜开关及面板;

  不要将控制器安装在潮湿的环境中,不要用水冲洗控制器;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 GB50116-98 5.7.1”的要求处理系统接地,否则可能会导致人身伤亡或系统运行不稳定;

  严禁报警控制回路线、24V 电源线等弱电线路与桥架、穿线管短路,且二者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20 兆欧,否则会损坏系统或引起系统运行不稳定;

  不要用有机溶剂擦洗控制器表面。

  小心:

  安装过程中应避免触摸线路板上集成电路芯片的管脚;

  导线之间的接头应焊接,并保证线间绝缘良好(应大于 2 0 兆欧) ;

  接线时应注意正、负极性;

  设备接入后,不得用兆欧摇表测试接地电阻及线间电阻,否则会损坏设备。

  注意:

  系统穿线完成后,一定要对穿线进行校对并测试绝缘电阻,合格后才能安装设备;

  系统使用、调试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况(如冒烟、打火等) ,应立即停电查明原因, 以免将故障扩大;

  当出现问题时,不要依赖于系统的保护功能来长时间保护系统,因为当系统长时间处于保护 状态时,可能会损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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