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电动宁德”建设实施意见》。文件明确要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鼓励采用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智能化充电桩。引导充电设施合理分层接入中低压配电网,支持充电桩运营企业联合小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人防车位建设公共充电桩,消防、住建等部门给予协调支持,供电部门给予充电桩报装、用电增容等支持;对在建成交付10年以上的小区范围内,建设公共充电桩的先行先试示范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内,按年度充电量核算给予运营企业0.2元/kWh示范奖励,每个示范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现有老旧充电设施置换高功率智能充电桩,对自建设起运营满五年的充电站(点),升级后单枪充电功率大于180kW,且单站总功率大于600kW的,给予运营企业设备投入20%、单站最高20万元的置换升级补贴,供电部门给予用电扩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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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加快推进“电动宁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4日
关于加快推进“电动宁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按照《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要求,加快“电动宁德”建设,推动我市锂电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拓宽电动航空器、电动船舶等应用场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一)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进程。全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巡游及网约出租车、中心城区邮政物流车、中心城区环卫用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巩固巡游出租车电动化成果,对燃油出租车、双燃料出租车以及5年以上的新能源出租车、网约车、教练车、重卡更新为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电动重卡,给予1万元/辆的置换补助。
(二)加快私人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资金,用于出台支持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措施,鼓励整车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等让利模式,共同推进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该补助政策与国家商务部等部委出台的“以旧换新”补助,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加快客运车辆电动化进程。支持农村客运班线的经营企业,对现有燃油客运车辆进行更新替代,对新增或更新为新能源客车的,市级财政按车辆购置价格的20%给予补助,单台补助不超过10万元,支持客运站所在县(市、区)出台配套补助措施。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新能源船舶产业发展 (一)支持开展新能源船舶检验标准制定。鼓励动力电池、电动船舶等产业链企业联合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围绕核心技术、应用场景研究制定适应我市新能源船舶产业的相关标准,支持将有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上升为省地方标准、国家标准。支持沿海县(市、区)学习、借鉴福安市现行的电动船舶专项工作方案,鼓励县域合作,扩大服务范围,深化开展12米以下近港作业新能源船舶规范化先行先试工作。
(二)推进新能源船舶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开展新能源船舶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市直有关单位、县(市、区)加快推进乡镇船舶更新改造,探索电动船舶、小型电动渔业船舶(船长12米以下)推广应用模式,鼓励国有企业探索成立电动新能源船舶产业项目股权基金,跟进项目投资;探索电动船舶商业合作化模式,创建小型船舶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属地政府按“一事一议”给予政策资金扶持补助;以三都澳、翠屏湖、赛江等区域为重点,加快电动船舶码头充换电配套设施建设,允许电动船舶码头充换电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进行独立选址,探索电动船舶充换电标准规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海洋渔业局、财政局、国资委。
三、打造新能源汽车用车环境 (一)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鼓励采用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智能化充电桩。引导充电设施合理分层接入中低压配电网,支持充电桩运营企业联合小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人防车位建设公共充电桩,消防、住建等部门给予协调支持,供电部门给予充电桩报装、用电增容等支持;对在建成交付10年以上的小区范围内,建设公共充电桩的先行先试示范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内,按年度充电量核算给予运营企业0.2元/kWh示范奖励,每个示范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现有老旧充电设施置换高功率智能充电桩,对自建设起运营满五年的充电站(点),升级后单枪充电功率大于180kW,且单站总功率大于600kW的,给予运营企业设备投入20%、单站最高20万元的置换升级补贴,供电部门给予用电扩容支持。
(二)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程。支持充电桩运营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国家新能源汽车下乡政策奠定基础。对2024年在乡镇新建的充电桩或在全市乡镇运营满3年的站点,从竣工验收之日或运营期满3年之日起给予为期一年0.2元/kWh的运营补助,单个充电站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充电量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统计为准;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充电桩所在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推广集中式“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对新建的配置储能电池系统额定容量达到200kWh以上,充电桩达到4根以上的“光储充检”示范站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10万元;对新建的配置储能电池系统额定容量达到400kWh以上,充电桩达到8根以上的“光储充检”示范站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20万元。以上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示范站所在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获得省级补助的“光储充检”示范站不再给予补助。
(四)加大新能源汽车便利停车支持。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实施2小时(含)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次收费的,按同车型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费;鼓励公共停车场(点)内的充电桩运营企业探索差异化经营方式,对建设充电桩的停车位给予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倾斜支持。
(五)发展绿色物流。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指定时段限行燃油重型货车。以“蕉城北路(军分区环岛)—蕉城南路—万安西路—万安东路—金马南路—金马北路—闽东路—福宁北路—金漳路路口”为环线,环线范围内禁止燃油重型货车通行,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对于限时作业路段,除早晚高峰外,允许新能源物流车和专用车等给予一定时间的增时作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宁德供电公司
四、加快新领域开拓与平台建设 (一)支持开展新领域开拓。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进一步加大新能源终端应用领域的拓展,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含非公路电动汽车)、电动船舶、电动航空、电动农用机械、电动工程机械等领域的项目,属地政府按“一事一议”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市直有关部门全力保障项目落地所需的用电、用地、专项资金等要素。
(二)加快车桩场一体化平台建设。加大力度支持公共充(换)设施市级平台(含车桩场一体化平台)建设,支持平台对接“电动福建”平台,整合全市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电动船舶、公共充电桩、政府投建公共停车场等信息数据资源,优化一体化的“电动宁德”平台,进一步提升全市“充电一张网”的智能化、便捷化水平,实现全市范围内“电动宁德”APP充电一码通行。鼓励平台开发便捷高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手机应用APP,对平台APP完成全市80%公共充电桩、政府投建公共停车场数据接入后,给予平台100万元/年的运营补助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交投集团。
五、加强保障措施 继续发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全面推进“电动宁德”建设。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市工信局、发改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国资委、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市税务局、宁德海事局、邮政管理局,国网宁德供电公司,市交投集团、旅发集团、城建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市工信局,承担“电动宁德”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等职责;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贯彻落实办法,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本措施所涉及省级奖励、补助按照《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4号)文件执行;市内奖励遵循从优且不重复享受原则,市级奖励或补助资格认定年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措施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