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电动汽车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9-03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电动汽车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海南省内电力统调负荷曲线特性变化,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削峰填谷,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服务全省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对电动汽车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峰谷电价及价差保持不变,峰平谷各8个小时保持不变。
  二、调整峰平谷时段。
  (一)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用电类别分为迎峰度夏阶段和非迎峰度夏阶段。其中,迎峰度夏阶段为4月至9月,峰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16:00-24:00;平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00:00-02:00、10:00-16:00;谷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02:00-10:00。非迎峰度夏阶段为10月至次年3月,峰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16:00-24:00;平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08:00-16:00;谷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00:00-08:00。
  (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用电分为迎峰度夏阶段和非迎峰度夏阶段。其中,迎峰度夏阶段为4月至9月,峰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16:00-24:00;平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08:00-16:00;谷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00:00-08:00。非迎峰度夏阶段为10月至次年3月,峰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16:00-24:00;平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06:00-12:00、14:00-16:00;谷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00:00-06:00、12:00-14:00。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国家9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对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有关要求,根据我省电力统调负荷曲线特性变化,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削峰填谷,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服务我省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对我省电动汽车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峰谷电价及价差保持不变,峰平谷各8个小时保持不变。
  二、调整峰平谷时段。
  (一)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用电类别分为迎峰度夏阶段和非迎峰度夏阶段。其中,迎峰度夏阶段为4月至9月,峰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16:00-24:00;平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00:00-02:00、10:00-16:00;谷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02:00-10:00。非迎峰度夏阶段为10月至次年3月,峰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16:00-24:00;平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08:00-16:00;谷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00:00-08:00。

  (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用电分为迎峰度夏阶段和非迎峰度夏阶段。

   其中,迎峰度夏阶段为4月至9月,峰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16:00-24:00;平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08:00-16:00;谷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00:00-08:00。非迎峰度夏阶段为10月至次年3月,峰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16:00-24:00;平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06:00-12:00、14:00-16:00;谷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00:00-06:00、12:00-14:00。

  各市县公交公司应向当地供电局申请办理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专用充电站(桩)用电,当地供电局现场勘查并装表计量后,对专用充电站(桩)执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每次执行专用或非专用充电站(桩)的周期需保持12个月不变。各市县公交公司必须严格落实“专桩、专用”要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专用充电站(桩)严禁向非新能源公交车辆提供充电服务。海南省充换电一张网有限公司利用省级监管平台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将相关公交公司违规行为移交给有关管理部门依规查处。

  三、电动汽车其他用电价格政策按发改价格〔2014〕166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和效果跟踪,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调整后的电动汽车峰谷电价政策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电动汽车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20〕698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有关电动汽车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相关政策如有变化,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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