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明确了配建指标。
1.居住小区。新建住宅按配建停车位10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电源线沟槽、套管或桥架等),人防区按停车位100%的比例安装充电设施电表箱、非人防区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装充电设施电表箱,充电设施用电容量按不低于停车位20%的需求比例预留。地面访客停车位按10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2.公共建筑。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用电容量并安装电表箱。新建公共停车场(库)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3.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道。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充电设施覆盖率达100%,普通国、省干道沿线公路服务站公用充电设施覆盖率不低于30%。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按2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4.乡村地区。每个中心镇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50个,每个中心村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8个,每个未来乡村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8个。每个4A级景区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5个,每个5A级景区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10个。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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