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3-11-20
  11月10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试行),明确执行范围、时段划分及电价标准。
  一、实施范围
  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和收费到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非经营性质)。
  二、时段划分
  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7:00,非低谷时段为7:00—23:00。
  三、电价标准
  以居民合表用户电价(0.51元/千瓦时)作为浮动基价,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元,为0.31元/千瓦时;非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元,为0.61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收标准涉及调整的,电价标准相应调整。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用户: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降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成本,进一步稳定和扩大电动汽车消费,更好支撑电动汽车及相关配套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和收费到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非经营性质)。
  二、时段划分
  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7:00,非低谷时段为7:00—23:00。
  三、电价标准
  以居民合表用户电价(0.51元/千瓦时)作为浮动基价,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元,为0.31元/千瓦时;非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元,为0.61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收标准涉及调整的,电价标准相应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执行,选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选择次月生效。不选择执行的用户,按原方式计价。
  (二)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原则上应单独立户分表计量,电网企业要及时免费做好充电桩计量表计安装、更换、调试等服务工作,并加大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和配套电网的增容改造力度,增强电网支撑保障能力。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和效果跟踪,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
上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五批)等的公告

免责声明: 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