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国家铁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印发《关于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要积极鼓励开展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业务,不断提升铁路运输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保障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促进降低新能源商品汽车物流成本、助力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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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专业运输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更好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铁路运输需求,有效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企业反映突出的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需求,明确铁路支持政策,规范铁路运输服务,加强铁路运输管理,强化铁路运输安全监管,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作用和铁路运输绿色低碳优势,积极鼓励开展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业务,不断提升铁路运输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保障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促进降低新能源商品汽车物流成本、助力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二、支持开展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 积极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开展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业务,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不受此限制),采用锂离子电池驱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纯电动新能源商品汽车,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铁路运输新能源商品汽车不按危险货物管理,由承托双方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运输。办理新能源商品汽车国际铁路联运,应当符合铁路合作组织《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附件第2号《危险货物运送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规范铁路运输条件 (一)托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托运人应当提供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车不受此限制),合格证应当与实际托运的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相符。
(二)电池荷电状态及油箱状态。新能源商品汽车的动力电池荷电状态不得超过65%。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油箱孔盖处于关闭状态,无泄漏、渗漏问题,铁路运输过程中不得加注、抽取油料。
(三)托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除装配的电池外,不得夹带备用电池和其他电池。除出厂配备的必备物品外,新能源商品汽车内部及后备箱内不得装载和夹带其他物品。
四、加强铁路运输管理
(一)保证货物安全。托运人应对提供的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车不受此限制)的真实性负责,对托运的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二)加强承运把关。铁路运输企业承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应认真查验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车不受此限制),无产品出厂合格证的不得承运。装载新能源商品汽车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集装箱。使用铁路货车装载加固新能源商品汽车时,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技术要求》(TB/T 30004)。
(三)加强应急管理。铁路运输企业、托运人等运输单位应根据《电动汽车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南》(GB/T 38283),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采取妥善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强化铁路运输安全监管
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结合辖区实际,加强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安全监管,加大对谎报品名和违规运输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要加大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宣贯力度,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合规办理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业务。要组织铁路运输企业及时总结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经验,结合实际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动态掌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需求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铁路运输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确保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二)加强信息管理。铁路运输企业要组织托运人做好新能源商品汽车运输信息录入工作,掌握新能源商品汽车运量流向。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动态掌握辖区内新能源商品汽车运输信息,并按照要求定期报送国家铁路局。
(三)加强政策宣贯。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和铁路运输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贯,确保企业知晓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和安全要求,主动帮助企业办理托运手续,不断提高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服务质量。
国家铁路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解读: 近日,国家铁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 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从规范铁路运输条件、加强铁路运输管理、强化铁路运输安全监管、强化组织保障四个方面,明确了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的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的总体支持政策,提出了工作举措。为了使有关企业和广大公众更加全面了解这项政策,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管司司长王忠刚对《意见》进行了深入解读。
问:《意见》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2021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均超过350万辆,其中整车出口达50万辆,已成为全球新能源汽车整车出口最多的国家。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和出口量激增,对铁路运输提出了迫切要求。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铁路运输需求、积极鼓励开展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业务,保障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促进降低新能源商品汽车物流成本,国家铁路局会同工信部、国铁集团出台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将有效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作用和铁路运输绿色低碳优势的充分发挥,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问:《意见》在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车运输、规范铁路运输条件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在总结分析国际国内相关行业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和铁路运输实际,《意见》明确,铁路运输新能源汽车不按危险货物管理。同时,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托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托运人应提供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车不受此限制)。《意见》还明确了电池荷电状态保持在合理区间、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油箱处于正常状态、托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不应夹带备用电池和其他电池等安全措施,确保铁路运输新能源汽车安全畅通。
问:《意见》在保障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安全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方面是加强铁路运输管理。为确保铁路运输新能源汽车安全可控,坚持源头管控、把握关键环节,《意见》针对与运输新能源汽车相关的车辆托运、承运安全检查、铁路车辆状态和装载加固环节,逐一落实了责任主体,明确了措施手段,提出了具体要求,从源头管控风险、消除隐患。《意见》明确,托运人应保证所提供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的真实性;承运人应认真查验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明确装载新能源商品汽车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明确使用铁路货车装载加固新能源商品汽车时应当符合铁道行业标准《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技术要求》(TB/T 30004)。与此同时,对新能源汽车铁路运输途中应急处置,要求承运人、托运人应按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南》(GB/T 38283)对运输途中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妥善的应急处置措施。
另一方面是强化铁路运输安全监管。《意见》针对谎报品名和违规运输等铁路货运安全惯性问题,提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为新能源汽车铁路运输把好安全之舵;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对《意见》和相关标准等加大培训宣贯力度,使铁路运输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清楚掌握铁路运输新能源汽车政策,熟悉受理承运流程,为新能源汽车铁路运输畅通办理渠道。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铁路运输企业及时总结新能源汽车铁路运输经验,结合实际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为新能源汽车铁路运输筑牢法规保障。
问:《意见》如何保障支持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答:《意见》明确了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管理、加强政策宣贯等一系列组织保障措施。支持新能源汽车铁路运输是一项跨部门的系统性工作,需要铁路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健全细化工作机制,强化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及时协调解决铁路运输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新能源汽车通过铁路“走得顺”。同时,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也要加强协同配合,掌握新能源商品汽车运量流向并报铁路监管部门,为新能源汽车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提供数据支撑。铁路监管部门也将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贯,主动跟进帮助企业,确保企业知晓新能源汽车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和安全要求,确保新能源汽车通过铁路“走得好”。
来源:国家铁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