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各成员国持续强化执法,影响必然直接波及中国。因此,企业必须充分了解欧盟绿色指令RoHS的修改内容,谨防产品出口受阻。
最近,欧盟绿色指令RoHS(《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重新做了修订,适用范围扩大到医疗和监控设备,另外增加了4种有害物质作为优先评估物质,这将对我国家电企业的出口产生重大的影响。
细化有害物质要求
2008年12月3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了RoHS指令修订版的草案。企业关注的RoHS指令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将医疗器械和控制设备纳入管控范围,进一步限制的优先关注物质和加强市场监督等。虽然修订涉及诸多内容,但欧盟委员会指出RoHS指令的基本目标和机制不变,其最终目标仍是减少电子电气产品中特定的有害物质。而促进电子电气产品相关法规的执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负担,是这次修订指令的主要目标。
草案公布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产品范围。有步骤地将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和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纳入RoHS的管控体系,并在附件I和附件II中明确列出了本指令管控的产品范围,不再援引WEEE指令的条文。
2.禁止的物质。将现行管控的6项物质及限量明确列在附录III中(物质及限量未变)。此次修订暂时未增加新的管控物质,但将六溴环十二烷(HBCDD)和三项邻苯二甲酸酯DEHP、BBP和DBP列入优先管控的名单。当优先管控物质列表中列出的物质因应用于电子电气设备而引起环境关注时,则需要进行评估。
3.增加定义从而强调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责任。取消原指令中生产者的定义,增加了制造商、经销商和进口商的定义,并对不同主体的符合性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4.将CE(安全)标志引入RoHS。要求制造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除了确保产品符合限用物质的要求外,还需进行严格的内部过程控制,出具CE标志。
5.豁免机制。采纳了大多数现有豁免条款,并针对第8类和第9类产品提出了20项新豁免,同时指出豁免的最长有效期为4年,以鼓励工业界开发替代产品。
6.增加了市场监督的条款。引入统一的产品符合性评估要求和市场监督机制,通过严格且统一的市场监管来减少市场上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草案公布两个月后,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2月10日发布了《关于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改写提案(COM(2008)809最终版)》,该指令提案改写了现行的指令2002/95/EC(RoHS指令)。该委员会提案保持了现行指令的关键要素,诸如禁止物质列表(没有增加或去除物质)以及准予这些物质在某些应用领域的豁免可能性。
该提案包括以下主要变化:
1.阐明了范围和定义,特别是通过建立一份产品的约束性列表,定义了RoHS指令的范围。
2.采用了欧盟产品的销售,特别是关于产品合格评定的国家销售监督活动和机制的一揽子法规中已经使用的相关规定。
3.改编了免除程序,例如通过采用附加的社会经济学标准准予某项免除,并且要求申请人在提交请求之前分析替代品,以及最长有效期为4年。
4.在医疗器械及控制和监视仪器的RoHS范围中包括了一种阶段性的方式。
5.建立了明确的鉴定机制。
欧盟执法影响中国产品出口
欧盟加强市场监督不仅体现在法律文本的变化上,也体现在各成员国实际的行动上。
1.英国。英国负责执法的国家度量衡实验室公布的2007年总结报告中显示:RoHS执行的年,英国发现300起不符合案例,都通过执行机构与公司的沟通和及时的补救措施而得到了正面解决,发出了25-30份勒令符合通告和10份强制执行通告,并对两个案例进行了审判。
实验室未来的主要目标是从占据主要市场份额的大生产商生产的产品,转移到一些廉价但体积较大的产品,关注铅和十溴联苯醚的使用,同时建议企业应在评估符合性报告方面多做些工作。
2.丹麦、瑞典、芬兰三国。从2007年年底到2008年年初,丹麦环境保护署针对丹麦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和进口商遵守RoHS指令的情况进行了电子问卷调查。相对于欧盟境内的供应商,丹麦企业对其欧盟境外的供应商,尤其是对中国供应商采取了更为严厉的管控,更多地采用供应商审核、第三方公司验证、分析机构检测等方式进行管控。
丹麦、瑞典、芬兰的RoHS法律执行机关在2008年年初公布了针对进口商、制造商以及零售店中的152项电子产品执行的调查结果。其中,22项产品不符合RoHS法律的要求,超标情况大多数是塑料中或焊料中所含的铅。
3.比利时。比利时联邦环境管理署的监察机构负责RoHS的执行,监察方式包括符合声明检查和对产品进行检查。如果没有声明等于不知道产品成分,将被列为可疑产品,对产品的抽查可用XRF或化学测试。抽查产品针对价格相对比较低廉的产品如喷墨打印机、洗衣机、电吹风、电水壶和电动工具等,因为这些产品的质量可能被忽略。
近日,东莞两家电源供应器厂家的产品因“PBDE及铅超标”不符合欧盟RoHS指令而被退回,两家企业均损失惨重。不合格原因均为原材料供应商提供了不符合RoHS指令的材料,而这两家东莞企业在进货检验中并未及时发现。这几批货物的出口地分布在德国、日本、菲律宾,并非都出口到欧盟地区,而且出口产品都是零配件。从表面看,这几批货物应该不受欧盟RoHS指令的管束,但这是企业理解上的一个误区。因为这几批零配件最终都是装配到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成品中,因此也需要根据最终产品生产商的要求符合RoHS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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