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测试的范围和分类

时间:2008-05-27

  ROHS指令中的“电子电气设备”,指的是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1.大型家用电器:大型制冷器具,冰箱,冷柜,其他大型食物冷藏、保存和贮存器具; 洗衣机,衣服甩干机; 洗盘机,烹饪设备,电炉,电热盘,微波炉,其他大型烹饪和食物加工器具; 电热器具,电暖炉;其他大型加热房间、床、供坐家具的器具; 电扇,空调装置,其他吹风、通风换气和空调设备。

  2.小型家用电器:真空吸尘器,地毯清扫器,其他清扫器具; 缝纫、针织、编织和其它纺织加工器具; 熨斗和其他熨平、轧平以及其他衣物护理器具, 烤箱,煎锅,研磨机、咖啡机和开启或密封容器或包裹的设备; 电动刀,理发、吹发、刷牙、剃须、按摩器具和其他身体护理器具; 钟表、手表和其他测量、指示或记录时间的器具; 比例尺。

  3.IT及通讯产品:集中数据处理:大型机,小型机,打印机单元; 个人计算:个人电脑(包括CPU、鼠标、屏幕和键盘),膝上电脑(包括CPU、鼠标、屏幕和键盘),笔记本电脑,记事本电脑; 打印机,复印设备,电动和电子打字机; 口袋式和台式计算机,其他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信息收集、贮存、处理、演示或通讯的产品和设备; 用户终端和系统; 传真机,电报机,电话机,付费电话机,无绳电话机,移动电话,应答系统,其他通过电讯传输声音、图象传输或其他信息的产品或设备。

  4.用户设备:收音机;电视机;摄影机;录象机;高保真录音机;扩音器;音乐设备;其他通过电讯以外的发送声音和图像技术录制或复制声音或者图象的产品或设备。

  5.照明设备:荧光灯管,家用荧光灯除外;直线式荧光灯管;紧凑型荧光灯管;高强度放电管,包括压钠管和金属卤化管;低压钠管;其他照明或用于发射或者控制灯光的设备,白炽灯除外。

  6.电子电气工具:钻孔机;电锯;缝纫机;对木材、金属和其他材料进行旋转、碾磨、磨光、研磨、锯开、切割、修剪、钻孔、打洞、打孔、折叠、弯曲或者类似加工的设备; 用于铆接、打钉或者拧紧或者除去铆钉、钉子、螺丝或类似用途的工具; 用于焊接或者类似用途的工具; 通过其它方式对液体或者气体物质进行喷雾、涂敷、驱散或其他处理的设备; 用于割草或者其他园林活动的工具。

  7.玩具、休闲及运动设备:电动火车或者赛车;手动图象游戏控制台;图象游戏; 用于自行车、跳水、跑步或者划船等的计算机; 带有电子或者电气组件的运动设备; 硬币投掷机。

  8.自动售货机:热饮料无人售货机;瓶装或罐装的冷热饮料;固态商品自动售货机;自动兑换机;所有提供自动售货服务的设备。

  9.元器件:电气部件、机械部件、半导体设备、印刷电路板、记录介质、螺丝等。

  10.原材料:塑料、橡胶、合金等。

  其它:交货人发送和保护物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固定器具、薄板、胶带、印刷油墨及涂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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