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T 11149—1997 铝电解电容器用铝壳通用规范

时间:2012-08-2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电解电容器用铝壳(以下简称铝壳)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铝电解电容器用铝壳。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均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 90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 602 - 77    化学试剂杂质标准溶液配制法

  GB 2474 - 81    电子设备用圆形金属外壳电容器外形尺寸系列

  GB 2828 - 87  逐批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829 - 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3076 - 82    金属薄板(带)拉伸试验方法

  GB 3190 - 82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化学成分

  GB 3880 - 83    铝及铝合金板材。

  GB 6987.3 – 86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铜量

  GB 6987.4 – 86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邻二氮杂菲光度法测定铁量

  GB 6987.6 – 86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钼蓝光度法测定硅量

  GB 8544 – 87     铝合金带材

  3分类

  铝壳分为A型、B型和C型

  A型为无颈型铝壳(有压力释放装置的加标记F)

  B、型为有颈型铝壳(有压力释放装置的加标记F)

  C型为其他结构型铝壳。

  标记示例

  外径为12 mm,高度26 mm带压力释放装置的A型铝壳标记如下:

  A12x26F SJ/T一 .

  4要求

  4.1  结构尺寸

  铝壳的结构尺寸和极限偏差应符合详细规范中的要求。

  铝壳压力释放装置的结构形状,生产厂可自行设计或按用户要求设计、制造,但它

  的外形尺寸(直径)及与基准轴线的位置度应符合详细规范中的要求。

  4.2外观

  4:2.1  铝壳内、外表面应清洁、光滑、不应有残留的油污、明显的水迹和发黑现象。

  4.2.2铝壳内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陷、压痕、拉丝、皱纹、砂眼及条纹。铝壳外壁允许有不影响强度及外观的以下缺陷:

  a.外壁表面允许有深度不大于0. 03 mm,宽度不大子0.1mm的拉丝,但不得多于2处:

  b.外径大于42帆的铝壳,外壁允许有面积不大于1.5 mm2,深度不大于0. 03 mm的伤痕,但不得多子3处。

  4.2.3铝壳切口应平整,无明显毛刺。切口与基准轴线的垂直度应符合详细规范中的要求。

  4.2.4铝壳外底平面的平面度应符合详细规范中的要求。

  4.3材料

  4. 3.1  铝壳材料采用含铝量等手或大于99.5%的工业纯铝带材或板材;

  4.3.2材料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 3190的规定:

  4.3.3材料的力学性能(抗拉强度、延伸率)应符合GB 3880或GB 8544的规定。

  4.4氯离子(Cl-)含量

  铝壳的氯离子(Cl-)含量应不大于0.02 mg/200 cm2.

  4.5电阻率

  温度为30±5℃时,铝壳的电阻率应大于或等于4xl05Ω .cm.

  4.6压力释放装置性能

  4.6.1  铝壳压力释放装置的释放压力应符合详细规范中的要求。

  4.6.2压力释放装置槽底厚度的极限值 应符合详细规范中的要求。

  5试验方法

  5.1  结构尺寸

  5.1.1外径

  铝壳外径用分度值为0. 01 mm的千分尺进行测量。

  5.1.2内径

  铝壳内径用分度值为0. 01mm的内径千分尺或光滑极限规进行检验。

  5.1.3高度

  铝壳高度用分度值为0. 02 mm的游标卡尺进行测量。

  5.1.4内外圆同轴度

  铝壳同轴度用分度值为0. 01 mm的壁厚千分尺或带百分表的壁厚专用测量仪,在同一横截面内进行测量,测量点不少于4点,其壁厚差值应小于或等于同轴度公差Φt

  5.1.5压力释放装置外形尺寸、位置度

  铝壳压力释放装置外形尺寸,用分度值为0. 02 mm的游标卡尺检验。位置度用目测

  法进行检查,有争议时可用5倍或10倍的读数放大镜进行检查。

  5.2外观

  5.2.1清洁度

  锅壳清洁度用目测法进行检查,有争议时可用5倍或10倍放大镜进行检查。

  5.2.2表面质量

  铝壳表面质量用目测法进行检查,有争议时可用5倍或10倍的读数放大镜进行检查。

  5.2.3切口

  5.2.3.1铝壳切口的平整与毛刺用目测法进行检查。

  5.2.3.2铝壳切口与铝壳轴线的垂直度的检查用目测法检查,当有争议时,可用符合要求的平板,直角尺及塞尺进行检查。

  5.2.3.3底面平面度

  铝壳底面平面度用目测法进行检查,当有争议时,可用直角尺和塞尺进行检查。

  5.3材料

  5.3.1  铝材的化学成分

  铝材的化学成分应按GB 6987.3、GB 6987.4、GB 6987.6的规定进行分析。铝含量及铜、铁、硅杂质含量应符合GB 3190规定。

  5.3.2铝材的力学性能

  铝材的力学性能应按GB 3076规定进行试验,应符合GB 8544或GB 3880的规定。

  5.4铝壳氯离子(CL-)含量

  5.4.1器具

  氯离子含量分析所使用的器具如下:

  a.量筒100 mL 1只

  b.烧杯200 mL 1只

  c.电炉500 W-1000 W 1只

  d.比色管50 mL 2只

  e.比色箱1只

  f.水银温度计0.1℃  1支

  5.4.2试剂

  氯离子含量分析应采用下列试剂:

  a.去离子水在30±5℃时,电阻率应大于或等于1.2x106Ω.cm;

  b.浓度10%的硝酸溶液;

  c.浓度2%的硝酸银溶液:

  d.按GB 602的规定配制的氯离子含量为0.001 mg/m1的标准溶液。

  5.4.3分析方法

  按详细规范的规定,随机抽取样本置于烧杯中,加入去离子水100 mL,在电炉上加热,煮沸5 min,冷却至室温。添加去离子水,使液面保持原高度,取25 mL浸出液置于一比色管中。另一比色管中放置标准溶液5 mL,并用去离子水稀释至25 mL.在上述两比色管中均滴入三滴浓度为10%的硝酸和浓度为2%的硝酸银溶液,摇匀。经3 min后,将两比色管置于比色箱中进行比色,试液的混浊度应不大于标准溶液的混浊度。

  5.5铝壳的电阻率

  5.5.1器具

  测量电阻率使用的器具如下;

  a.量简100 mL 1只

  b.烧杯200 mL 1只

  c.电炉500 W-1000 W 1只

  d.水银温度计,0.1℃  1支

  e.电导率仪

  测量范围0 --105us/cm

  等于或大于1.5%

  5.5.2测试方法

  按详细规范中附录A规定,随机抽取样本置于烧杯中,加入去离子水100 mL.在电炉上加热,煮沸5 min.待冷却至30±5℃时将电导率仪的测量电极插入待测溶液中,读出表上电导率数值按下列公式计算电阻率:

  式中:ρ--电阻率。cm

  g--电导率S/cm

  电阻率ρ值应大于或等于4x105Ω.cm.

  5.6压力释放装置性能

  5.6.1  压力释放装置释放压力

  5.6.1.1仪器

  释放压力的测量应使用铝壳防爆压力专用测试仪

  5.6.1.2测量方法

  将待测试铝壳固定在测试仪的夹具上,用手摇使油泵增压,直至压力释放装置破裂为止,读取此时测试仪上压力表的读数值,即为压力释放装置的释放压力,应符合详细规范中的要求。

  5.6.2压力释放装置槽底厚度极限值t2min。

  用分度值为O. Olmm的槽底厚度专用测量仪进行测量,其值应大于或等于t2min。

  6.检验规则

  铝壳检验分为逐批检验和周期检验。

  6.1逐批检验

  6.1.1检验批的构成

  以相同材料,相同生产工艺条件下生产的同一规格,并提交检验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以产品的只数为计量单位。

  6.1.2逐批检验的抽样按GB 2828,采用抽样方案进行抽取。检验项目,检查水平(IL)。合格质量水平(AQL)见表1.

表1逐批检验

表1逐批检验

  6.1.3产品检验部门按表l的规定进行检验,全部符合后方可出厂。每批出厂的产品

  均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使用部门有权按照本标准进行验收。

  6.2周期检验

  6.2.1  周期检验代表产品的确定

  A型铝壳选取外径 D1=5、10、16mm,高度(h)自定的铝壳为其代表产品

  B型锅壳选取外径D2=26、34、42 mm,高度(h)自定的铝壳为其代表产品

  6.2.2周期检验按GB 2829,采用判别水平为Ⅲ的抽样方案在每种代表产品中各抽取10件样品,按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20,进行检验判定。

  6.2.3周期检验按第5章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第4章相应条文的规定。

  6.2.4制造厂在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周期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周期检验:

  a.产品的结构、上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产品停产1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周期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

  a.产品名称

  b.型号及规格

  c.产品数量

  d.制造日期及批号

  e.发货日期

  f.生产单位

  g.产品标准及代号

  7.2包装

  7.2.1  内包装

  产品按相同型号、规格尺寸,并按照规定数量,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装。直径大于、等于22 mm的铝壳,应整齐排列放置在聚乙烯塑料袋内。每包装塑料袋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并用热合机封口。封口应严密、牢固。

  7.2.2外包装

  经内包装的产品装入瓦楞纸箱或木箱中。外包装上应有按照GB 191规定的"怕湿","小心轻放","堆码极限"等贮运图示标志。

  7.3运输

  经包装好的产品,可用任何交通工具运输。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放,避免日晒,雨雪的侵袭和重压损坏。

  7.4贮存

  7. 4.1  包装好的产品应贮存在环境温度为-10℃~40℃,相对湿度不大于75%,周围环境不应有酸性,碱性及其它有害气体的库房中。

  7.4.2产品的贮存期为1年。当贮存期超过1年时,应按4.2、4.4、4.5的规定重新检验,其试验方法按第5章相应的规定;抽样方案按表1相应的规定,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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