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T11365-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时间:2012-05-16

  引 言

  目前许多电子信息产品由于功能、性能或生产技术的需要,仍含有大量如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Ⅵ)]、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这些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在废弃之后,如处置不当,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也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为了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减量化、替代为主要任务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已经提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为此,信息产业部等七部委以"从源头抓起,立法先行"的思路和原则,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39 号部长令,简称《管理办法》),以立法的形式,推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旨在从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限制或禁止使用上述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为了进一步落实《管理办法》并达到限制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的目标,必须有配套使用的统一的检测方法标准。因此,为了配合我国《管理办法》的实施,同时也为我国信息产业界对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Ⅵ)]、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的测试提供一个统一的检测方法,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Ⅵ)]、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六种限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管理办法》定义的电子信息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J/T11363-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电子信息产品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EIP

  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以及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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