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了规范我国电子信息产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推动行业整体经营水平的提高,更好地为产品销售商和广大消费者提供服务,优化配置社会商业资源,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交易市场资质划分与依据、条件及认定办法;规定了在电子信息产品交易市场经营活动中认定有效投诉的条件、用途和办法,认定“黑名单”的依据、条件和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营业的各种经济性质的电子信息产品交易市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110-1997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T 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neqISO 7001:1990)
GB/T 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idtISO 9001:2000)
SB/T 10349-2002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子信息产品)交易市场(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market
具有统一经营管理方式与制度,主要用于并能满足进行电子信息产品的商品交易所需要的店内营业区域、附属场所以及商品营销设施所构成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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