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富士康/化工厂消除人体静电装置/*爆人体静电释放报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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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
  4.1 固定设备
  4.1.1 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若为覆土设备一般可不做静电接地。
  4.1.2 直径大于或等于2.5m及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的设备,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
  4.1.3 有振动性能的固定设备,其振动部件应采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接地,严禁使用单股线。有软连接的几个设备之间应采用铜芯软绞线跨接。
  4.1.4 转动物体的接地,可采用导电润滑脂或*接地设施(如在无*、无火灾危险环境内可采用滑环和电刷等)进行接地,但类似于阀杆、轴承转动部分可不*进行上述连接。容易积聚 电荷的皮带或传送带,宜采用导电橡胶制品。
  4.1.5 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静电接地刷、*护罩,均应接地。
  4.1.6 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4.1.7 设备内部的各部件之间的活动连接或滑动连接等部位,应保持其接触电阻值在1000Ω以下。
  4.1.8 固定设备与接地线或连接线宜采用螺栓连接,连接端子可设置在设备的侧面、设备联合金属支座的侧面或端部位置,接地端子与接地线的材料选择应*合本规范第3.4.4条与第3.5节中有关条款。
  4.1.9 与地*缘的金属部件(如法兰、胶管接头、喷嘴等),应采用铜芯软绞线跨接引出接地。
  4.2 储罐
  4.2.1 储罐内各金属构件(搅拌器、升降器、仪表管道、金属浮体等),*须与罐体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4.2.2 在罐顶取样操作平台上,操作口的两侧应各设一组接地端子,为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接地用。
  4.2.3 浮顶罐的浮船、罐壁、活动走梯等活动的金属构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铜芯软绞线进行连接,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浮船与罐壁之间的密封圈应采用导静电橡胶制作。设置于罐顶的挡雨板应采用截面为6~10mm2的铜芯软绞线与顶板连接。
  4.2.4 当储罐内壁涂漆时,漆的导电性能应高于被储液体,其体积电阻率应在108Ω·m以下。
  4.2.5 为消除人体静电,在扶梯*处,应设置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金属面。
  4.2.6 与储罐管线相连接的法兰,如需*杂散电流和电化学腐蚀时,可选用电阻为104Ω~106Ω的*缘法兰连接。
  4.3 管道系统
  4.3.1 管道在进出装置区(含生产车间厂房)处、分岔处应进行接地。长距离无分支管道应每隔100m接地一次。
  4.3.2 平行管道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m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100mm时,应加跨接线。
  4.3.3 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至*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4.3.4 工艺管道的加热伴管,应在伴管进汽口、回水口处与工艺管道等电位连接。
  4.3.5 风管及保温层的保护罩当采用薄金属板制作时,应咬口并利用机械固定的螺栓等电位连接。
  4.3.6 金属配管中间的非导体管段,除需做**静电处理外,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连,或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跨接后接地。
  4.3.7 非导体管段上的*金属件均应接地。
  4.3.8 地下直埋金属管道可不做静电接地。
  4.4 铁路栈台与罐车
  4.4.1 栈台区域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筑物、铁路钢轨等应等电位连接并接地,还应构成接地网。
  4.4.2 区域内铁路钢轨的两端应接地,区域内与区域外钢轨间的电气通路应*缘隔离。每根钢轨间应是良好的电气通路,平行钢轨之间应跨接,每个鹤位处宜跨接一次并接地。跨接线可用1×19-14.9mm2镀锌钢绞线,接地线可用双根φ5m镀锌铁线,并用塞钉铆进钢轨。
  4.4.3 在操作平台梯子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接地金属棒。每个鹤位平台处应设置接地端子,接地端子宜用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直接相连。罐车及储罐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与接地端子连接。
  4.4.4 金属注液管与固定管道、钢架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其静电接地电阻应小于106Ω。
  4.4.5 非金属注液软管宜采用*静电材料制作。
  4.4.6 罐车的罐体、车体应与注液管系统以及栈台钢架等电位连接。在装卸作业前,应用*接地线与平台接地端子连接,装卸完毕将顶盖盖好后方可拆除。
  4.5 汽车站台与罐车
  4.5.1 站台区域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4.5.2 在操作平台梯子入口处或平台上,应设置人体静电接地棒。
  4.5.3 储罐汽车在装卸作业前,应采用*接地线及接地夹将汽车、储罐与装卸设备等电位连接。作业完毕封闭储罐盖后方可拆除。接地设备宜与装卸泵联锁。
  4.5.4 注液管系统应*合本规范第4.4.4条和第4.4.5条的要求。
  4.6 码头
  4.6.1 码头区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架包括码头引桥,栈桥的金属构件,基础钢筋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装卸栈台或船位陆上部分应设接地装置。
  4.6.2 较大码头区,区域内的管线应*合本规范第4.3.1~4.3.7条的要求.
  4.6.3 装卸栈台应*合本规范第4.4节及4.5节的要求。
  4.6.4 在船位陆上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接地装置。
  4.6.5 为*杂散电流,应采取以下措施:
  1 输液臂或输液管上,使用*缘法兰或一段不导电软管,其电阻值在2.5×104Ω~2.5×106Ω之间。
  2 岸与船的人行通路不能全金属连接。
  3 码头护舷设施与靠泊轮船之间应*缘。
  4 岸上一侧的金属物只能与码头岸上的接地装置相连。
  4.7 粉体*与储运设备
  4.7.1 在填料与出料部分,应采取下列静电接地措施:
  1 金属和非金属导体容器以及附近的*金属设备,包括料管,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2 盛装高体积电阻率粉料的容器,除应按本规范第4.7.1-1条的要求进行外,在可能的条件下,宜将一根或多根接地板(管、棒)垂直*容器内,实施粉体内的静电分隔屏蔽。
  3 装粉料用的袋、桶应放在地面上或接地台面上。
  4.7.2 装粉体加入可燃性溶剂中时,应采取下列静电接地措施:
  1 操作人员*须接地。
  2 用导电材料作漏斗、斜槽等填充装置,并将其与容器进行等电位连接后接地。
  3 盛装溶剂或粉料的容器应用导电材料制作并进行接地。盛装粉料的容器允许涂抹小于2mm厚的*缘层。
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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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标

金岛